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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列印]

  三、證券交割款項清算
五十三之一、結算機構應於清算日前,將其結算各參加單位之應收或應付
      差額通知各參加單位確認無誤後,再於清算日傳送至本行執
      行清算。
      結算機構辦理證券交割款項收付,得採日中多次撥帳方式清
      算,並得由結算機構主動發送,自行控管撥付作業。
      第五十點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十一點之規定於證券交割款
      項清算準用之。
五十三之二、結算機構依第二十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由本行辦
      理有價證券款券同步交割有關資金之清算者,應逐筆或依其
      互抵機制結算後每筆交易應交割之款項傳送至本行執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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