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三、證券交割款項清算
五十三之一、結算機構應於清算日前,將其結算各參加單位之應收或應付 差額通知各參加單位確認無誤後,再於清算日傳送至本行執 行清算。 結算機構辦理證券交割款項收付,得採日中多次撥帳方式清 算,並得由結算機構主動發送,自行控管撥付作業。 第五十點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十一點之規定於證券交割款 項清算準用之。
五十三之二、結算機構依第二十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由本行辦 理有價證券款券同步交割有關資金之清算者,應逐筆或依其 互抵機制結算後每筆交易應交割之款項傳送至本行執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