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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列印]

  肆、同業資金清算

  一、電子支付清算
五十、結算機構應於規定之清算時點前,將其結算各參加單位之應收或應
   付差額通知各參加單位確認無誤後,再傳送至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
   理行執行清算。
   前項清算之執行,所有應付差額之參加單位應將應付差額補足後,
   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再將應收差額入帳。
   參加單位清算帳戶之餘額,如有不足支付結算應付差額者,結算機
   構應負責通知參加單位補足。
   第一項之清算時點由本行另訂之。
五十一、屆清算時點,參加單位如無法履行清算債務時,結算機構應依第
    二十六點第四款之規定,於本行指定之時間內補辦完成清算程序
    。
    參加單位因延遲償付應付差額,導致當日清算無法按時完成所發
    生之任何損失,本行及本行指定之代理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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