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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列印]

柒、  事故處理

三十六
本行中心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者,於故 障排除後,本行得視故障時間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長營運時間。

三十七、
連線機構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知會本行資訊室,共商解決問題, 不能立即恢復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資金轉帳時,應利用人工作業,派員 至本行辦理。

三十八
本行系統故障或作業人員操作錯誤,造成同業資金轉帳交易結果與原始交 易憑證不符時,由本行依有關會計規定逕予更正,其影響存款準備金積數 者,並調整之,本行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三十九、
轉出行發送之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執行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各 該轉出行自行通知、協調轉入行作反向轉帳交易更正或以其他方式調整, 轉入行應本誠信原則,於收到通知當日配合解決。

四十、
第三十九點不符情形,轉出行未於當日發現,延至日後再處理更正者,因 受不利益之轉入行,對於其應收未收或少收之金額,得要求轉出行補償交 易日至更正日期間之利息,轉出行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補償利息,除轉帳雙方另有約定外,依相當天期同業拆款加權平均利 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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