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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列印]

肆、  資金清算

二十七、
提示「同業資金帳戶」兌付之交換票據無足夠之帳面餘額扣付者,其明細 資料存放暫存檔,同時預告簽發票據之連線機構,連線機構接獲預告通知 後,應即籌款補足,俟帳面餘額足敷扣付時,隨即兌付。 未兌付之交換票據逾左列時限未補足存款者,依規定辦理退票: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二十八
票據交換清算每日產生之各金融業應收、應付之交換差額,在左列時間入 帳軋清: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三時三十分。 (二)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    前項交換清算應付差額,不足扣付者,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    業務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退回票換交換所重新結算。

二十九、
連線機構因公開市場操作、貼放往來、公債、國庫券買賣、外匯交易及其 他業務等與本行有關單位發生之資金收付事項,以左列方式處理,並將處 理後之資金收付明細及帳戶結存餘額通知連線機構: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款票據    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其帳戶內撥入本行    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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