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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列印]

參、  資金轉帳

十九、
同業資金轉帳,由轉出行啟動交易訊息,每筆交易指令應包括有權發送人 員識別碼、通行碼、轉出行帳號、轉帳時點(即時或指定時點)、轉入行 帳號、金額、轉帳日期、交易性質等項目。本行收到訊息後,經驗對有權 發送人員之識別碼及通行碼,相符者,依指令指示內容執行,若不符者即 予退回。 連線機構對於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轉帳,不得以發送人員係假冒、非原援權 者或其他事由,對本行提出異議。

二十
本行於必要時,得訂定同業資金轉帳每筆最低限額。

二十一、
同業資金轉帳不得為第三者匯撥款項,違反此項規定者,應對其結果自負 責任。 前項所稱第三者指該筆轉帳交易轉出行、轉入行以外之個人、公司或機關 團體。

二十二、
即時轉帳交易,經本行受理,即依照指令辦理轉帳,該筆交易即行生效, 不得撤銷,同時將該筆轉帳交易及執行後帳戶結存之「帳面餘額」、「可 動用餘額」通知轉帳雙方。 但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之交易,即予退回。

二十三、
本行受理指定當日時點轉帳交易後,先分別預告轉帳雙方該筆轉帳交易預 估結算餘額,屆指定時點,轉出行帳戶餘額足敷扣付時,再依指令指示辦 理轉帳,對於無足額扣付之交易,應取消之。

二十四、
指定日後時點轉帳交易指令,應附加指示轉帳日期,本行收到指令後先預 告轉帳雙方該筆交易,同時將指令儲存,屆指示之轉帳日期,再依照指定 當日時點轉帳交易處理之。 指示轉帳日期,非營業日者,順延至下一營業日處理之。

二十五、
指定時點轉帳交易,在未屆指定時點執行生效前,轉出行欲取消或發現指 令內容有誤者,得協調轉入行,由轉入行啟動交易取消之。 前項轉入行為非連線機構者,得填寫「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取消委託書」乙 份(格式二),委託本行業務局代為取消。 指定日後時點轉帳交易之取消,限發送指令當日或指定轉帳日始得為之。

二十六
轉出行發送之資金轉帳交易訊息,於相當時間內,未獲本行回訊時,應即 追查結果,若未經送達者,連線機構應再重新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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