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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列印]

貳、  申請參加

十一、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 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出申請。

十二、
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左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室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室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室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
連線作業測試結果,經本行資訊室審核無誤後,由本行業務局洽定通知正 式營運日期,成為連線機構。 前項新增連線機構,由本行業務局函知全體連線機構。

十四、
連線機構負責「央行同資系統」運作之單位及其使用之工作站或端末機設 置地點,應報本行業務局核備。

十五、
連線機構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應指定左列工作人員: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與本    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五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及沖正等交易。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查詢交易資料    。    有權發送人員及資料登錄員不得互兼並不得兼任本系統安全控管工    作。

十六、
第十五點指派之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務 單位、連絡電話及簽章樣式函報本行業務局核備,變更時亦同。 前項作業主管,本行業務局將核給識別碼(USER ID)及通行碼(PASSWO RD)初碼乙組,專供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作業主管變更時,應自行移交。

十七、
第十五點指派之有權發送人員,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務單位造 冊函報本行申請核發每人識別碼(USER ID )及通行碼(PASSWORD)初碼 ,撤銷時應註銷之。 前項被核給通行碼初碼之有權發送人員應於連線機構之工作站啟動「更新 使用者密碼」交易更換通行碼。 申請核發識別碼及通行碼之案件,於每星期三前提出者,次星期一起生效 ;於每星期六前提出者,次星期四起生效 。 有權發送人員識別碼及通行碼之註銷,由連線機構作業主管自其工作站啟 動「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交易」辦理。

十八、
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法,以防 止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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