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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列印]

壹、  總則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管理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新稱「同業資金」,指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左列帳戶之存款: (一)銀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 (二)其他金融業存款。 (三)政府機關存款。    本行其他單位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之「內部往來」帳戶之存款視同    前項所稱同業資金。

三、
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核准之左列機 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以下簡稱 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一)金融機構。 (二)各地區票據交換所。 (三)其他辦理跨行支付之結算機構。

四、
本要點所稱「轉出行」,指同業資金轉出之機構;所稱「轉入行」,指同 業資金轉入之機構。

五、
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分左列二類: (一)即時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應立即執行生效之交易。 (二)指定時點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先予儲存,屆左列時點再執行生    效之交易。    1.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    2.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前項指定時點轉帳,除指示當日執行交易外,轉出行亦得指示於     次日起六個月內任一營業日執行,前者稱「指定當日時點轉帳」     ;後者稱「指定日後時點轉帳」。

六、
同業資金清算業務,辦理左列事項: (一)交換票據兌付。 (二)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三)其他支付系統淨額清算。

七、
同業資金查詢業務,提供連線機構於營運時間內得隨時詢自已帳戶交易明 細及餘額。

八、
同業資金帳戶餘額,分左列三種: (一)帳面餘額:謂交易執行生效後帳面結存之金額。 (二)可動用餘額:謂帳面餘額減除已入暫存檔未執行待兌付交換票據、    交換清算應付差額、內部借項轉帳等交易後餘額。 (三)預估結算餘額:謂將全部已入暫存檔未執行之交易(含「指定當日    時點」轉帳)預為估算屆日終清算時帳面可能留存之餘額,本項餘    額等於「可動用餘額」加指定當日時點轉帳貸方金額減指定當時日    時點轉帳借方金額。

九、
同業資金即時轉帳交易及票據提現,應於可動用餘額足夠支付時,始予受 理。

十、
連線機構應依本行相關規定使用「央行同資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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