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同日生效)
第五章 附則
二十四、金融機構未依第十點、第二十點及前點規定完成款項交付或款券 交割,或未遵守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行得拒絕其於一定 期間內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