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同日生效)
第四章 債(票)券之買斷交易
二十二、債(票)券買斷交易採申請承作方式,其交易對象、合格債(票 )券、方式、申請作業及結果通知,準用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 一項、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點及第十九點規 定。
二十三、債(票)券買斷交易之款券交割,準用第二十點第一款及第三款 規定。 本行買斷之債(票)券到期時,由發行機構或其指定之兌償機構 ,將應兌償之金額逕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