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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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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四章  債(票)券之買斷交易

〈債(票)券買斷交易之方式及其準用規定〉
二十二、債(票)券買斷交易採申請承作方式,其交易對象、合格債(票
    )券、方式、申請作業及結果通知,準用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
    一項、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點及第十九點規
    定。

〈債(票)券買斷之款券交割及到期兌領〉
二十三、債(票)券買斷交易之款券交割,準用第二十點第一款及第三款
    規定。
    本行買斷之債(票)券到期時,由發行機構或其指定之兌償機構
    ,將應兌償之金額逕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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