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同日生效)
第二章 定存單之發行
四、定存單之發行對象及其持有者為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郵政公司)及其他經本行核可之金融機構。 信用合作社得委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轉申購或投標。
五、定存單為記名式,並以登錄形式發行;期限最長為三年。 定存單非以可轉讓形式發行者,未經本行同意,不得轉讓。 定存單之轉讓,須向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
六、定存單之發行方式如下: (一)申購:定存單之發行日期、天期、利率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行 參酌銀行體系資金狀況及金融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並於連線作業 系統或以其他方式公布之。 (二)競標:定存單之發行日期、天期、總額、得標限額及其他相關事 宜,由本行於競標前以新聞稿公布之。 定存單發行資訊公布後,本行於申購或競標結果通知前,保留取消或更 改之權利。
七、金融機構申購定存單時,由本行考量金融市場資金狀況及政策需要, 於個別金融機構申購額度內,核准其購買金額。 每一金融機構申購之筆數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同天期之申購筆數以一筆為限。 (二)每筆金額應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倍數。
八、定存單之競標採複數利率標,依個別金融機構投標利率決定得標金額 ;其決標規則如下: (一)未超過本行所訂底標利率者,由低至高依序得標。 (二)投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之,並以 新臺幣五百萬元為最低分配單位。 每一金融機構投標之筆數、金額及利率規定如下: (一)同天期之投標筆數以五筆為限。 (二)同天期投標總額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並應按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倍 數投標。 (三)投標利率之小數點位數不得超過三位。
九、定存單之申購或競標結果,由本行透過連線作業系統或其他方式,通 知個別申購或競標機構其獲准購買金額或得(落)標訊息。
十、定存單發行、到期還本付息及中途解約之款項收付,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金融機構獲准購買或得標之應繳價款,由本行依約定於定存單發 行日指定時點,逕自該金融機構在業務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 其他金融業存款戶扣取。 (二)本行於定存單到期或解約之日,就應付金額,逕撥入定存單持有 金融機構在業務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 (三)金融機構未在業務局開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者, 得檢具其他金融機構同意代理款項收付之文件,經本行同意後, 透過該代理機構在業務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 戶,辦理各該款項之收付。
十一、金融機構就獲准購買或得標之定存單完成款項交付後,由業務局透 過連線作業系統或採書面方式製發承購定存單之確認書。
十二、定存單到期時本息一次清償,未經本行同意,不得中途解約。 定存單中途解約之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依該存單發行時,本行 公布最接近之較低天期定存單申購利率與票面利率較低者計息,未 持滿二十八天者,不計息。
十三、定存單經設定質權者,最遲應於到期日前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解 除質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