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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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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二章  定存單之發行

〈定存單發行對象及持有機構〉
四、定存單之發行對象及其持有者為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郵政公司)及其他經本行核可之金融機構。
  信用合作社得委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轉申購或投標。

〈定存單形式及轉讓〉
五、定存單為記名式,並以登錄形式發行;期限最長為三年。
  定存單非以可轉讓形式發行者,未經本行同意,不得轉讓。
  定存單之轉讓,須向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

〈定存單發行方式〉
六、定存單之發行方式如下:
 (一)申購:定存單之發行日期、天期、利率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行
    參酌銀行體系資金狀況及金融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並於連線作業
    系統或以其他方式公布之。
 (二)競標:定存單之發行日期、天期、總額、得標限額及其他相關事
    宜,由本行於競標前以新聞稿公布之。
  定存單發行資訊公布後,本行於申購或競標結果通知前,保留取消或更
  改之權利。

〈定存單申購作業〉
七、金融機構申購定存單時,由本行考量金融市場資金狀況及政策需要,
  於個別金融機構申購額度內,核准其購買金額。
  每一金融機構申購之筆數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同天期之申購筆數以一筆為限。
 (二)每筆金額應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倍數。

〈定存單競標作業〉
八、定存單之競標採複數利率標,依個別金融機構投標利率決定得標金額
  ;其決標規則如下:
 (一)未超過本行所訂底標利率者,由低至高依序得標。
 (二)投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之,並以
    新臺幣五百萬元為最低分配單位。
  每一金融機構投標之筆數、金額及利率規定如下:
 (一)同天期之投標筆數以五筆為限。
 (二)同天期投標總額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並應按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倍
    數投標。
 (三)投標利率之小數點位數不得超過三位。

〈定存單發行結果之通知〉
九、定存單之申購或競標結果,由本行透過連線作業系統或其他方式,通
  知個別申購或競標機構其獲准購買金額或得(落)標訊息。

〈定存單之款項收付〉
十、定存單發行、到期還本付息及中途解約之款項收付,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金融機構獲准購買或得標之應繳價款,由本行依約定於定存單發
    行日指定時點,逕自該金融機構在業務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
    其他金融業存款戶扣取。
 (二)本行於定存單到期或解約之日,就應付金額,逕撥入定存單持有
    金融機構在業務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
 (三)金融機構未在業務局開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戶者,
    得檢具其他金融機構同意代理款項收付之文件,經本行同意後,
    透過該代理機構在業務局開立之銀行業存款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
    戶,辦理各該款項之收付。

〈定存單承購確認書之製發〉
十一、金融機構就獲准購買或得標之定存單完成款項交付後,由業務局透
   過連線作業系統或採書面方式製發承購定存單之確認書。

〈定存單之中途解約〉
十二、定存單到期時本息一次清償,未經本行同意,不得中途解約。
   定存單中途解約之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依該存單發行時,本行
   公布最接近之較低天期定存單申購利率與票面利率較低者計息,未
   持滿二十八天者,不計息。

〈定存單之解質期限〉
十三、定存單經設定質權者,最遲應於到期日前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解
   除質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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