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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參、本行公開市場操作連線作業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之傳送)
十、連線單位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其申購定期存單金額、申請承作債
  (票)券買斷或附買回交易之金額,以及投標之報價等訊息,應經該
  單位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
  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前項訊息經本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申購定期存單、申請承作債(
  票)券買斷或附買回交易,以及投標手續。連線單位如須刪除原訊息
  ,應於截止時間內傳送刪除訊息;如須更改原訊息,除傳送刪除訊息
  外並應再次傳送正確訊息。惟投標訊息一經傳送,即不得撤回、刪除
  或更改。
  連線單位傳送前二項規定之訊息後,如未獲回傳訊息,應即查明原因
  並與本行聯繫及處理。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傳送效力)
十一、連線單位對前點第一項之申購定期存單、申請承作債(票)券買斷
   或附買回交易,以及投標等相關事宜,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發送
   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
   異議。
(操作訊息之傳送時間)
十二、本系統之連線操作依本行公告時間辦理;操作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
   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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