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貳、憑證申請及廢止
(憑證之申請及登記) 五、金融機構依前點規定申請經業務局函復同意為連線單位,並核發識別 碼、初始通行碼後,若金融機構為公司組織者,依照經濟部「工商憑 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若金融 機構非為公司組織者,依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憑證管 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憑證申請完 成,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格 式二)函報業務局辦理資料登記。
(憑證廢止之申告及變更登記) 六、連線單位需廢止憑證時,應依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或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憑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 出廢止憑證申告。憑證廢止完成,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 路連線單位憑證廢止資料表」(格式三),函報業務局辦理資料變更 登記。
(連線單位人員異動之處理) 七、連線單位授權主管異動時,應自行移交其由業務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 行碼並由異動後之授權主管變更通行碼,再將其姓名、職稱、服務單 位、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函報業務局備查;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聯絡人有所異動 時,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連絡人資料異 動表」(格式四),函報業務局備查。
(連線單位之安全控管)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電子憑證、識別碼與通行 碼之管理及建置獨立安全作業環境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 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憑證檢驗及系統檢測) 九、連線單位應經常檢驗私密金鑰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 ,以確保連線作業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