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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貳、憑證申請及廢止
(憑證之申請及登記)
五、金融機構依前點規定申請經業務局函復同意為連線單位,並核發識別
  碼、初始通行碼後,若金融機構為公司組織者,依照經濟部「工商憑
  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若金融
  機構非為公司組織者,依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憑證管
  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憑證申請完
  成,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格
  式二)函報業務局辦理資料登記。
(憑證廢止之申告及變更登記)
六、連線單位需廢止憑證時,應依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或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憑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
  出廢止憑證申告。憑證廢止完成,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
  路連線單位憑證廢止資料表」(格式三),函報業務局辦理資料變更
  登記。
(連線單位人員異動之處理)
七、連線單位授權主管異動時,應自行移交其由業務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
  行碼並由異動後之授權主管變更通行碼,再將其姓名、職稱、服務單
  位、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函報業務局備查;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聯絡人有所異動
  時,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連絡人資料異
  動表」(格式四),函報業務局備查。
(連線單位之安全控管)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電子憑證、識別碼與通行
  碼之管理及建置獨立安全作業環境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
  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憑證檢驗及系統檢測)
九、連線單位應經常檢驗私密金鑰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
  ,以確保連線作業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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