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108年2月24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7日生效)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第三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四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本行指定之方式提出次一年度之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第五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行指定之方式提出前一年度之資 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