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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108年2月24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7日生效)

[列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 關),指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前項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本行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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