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108年2月24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7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 關),指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前項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本行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