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105年4月3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112年4月30日生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兩廠駐衛警察之設置管理,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並 得比照本辦法派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其實施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
第三十九條 兩廠為應業務需要,得以契約僱用臨時約僱人員;其人事管理事項,得比 照本辦法僱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契約中約明之。 臨時約僱人員之名額、待遇及甄選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報本行備查。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