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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105年4月3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112年4月30日生效)

[列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兩廠駐衛警察之設置管理,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並 得比照本辦法派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其實施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

第三十九條 
兩廠為應業務需要,得以契約僱用臨時約僱人員;其人事管理事項,得比 照本辦法僱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契約中約明之。 臨時約僱人員之名額、待遇及甄選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報本行備查。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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