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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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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之區分〉
第十九條 本行職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
績。
二、另予考核:指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人員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
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
三、專案考核:指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實習(試用)期滿正式任(派)用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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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考核〉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
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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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等級及條件〉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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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
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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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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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
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六、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行聲譽,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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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受考人考核等第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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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所請其他
假別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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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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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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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之獎懲〉
第二十二條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給
與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給
與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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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予考核之獎懲〉
第二十三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與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給與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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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不再晉級之情形〉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應晉薪級,在考核年度內已依規定晉級或晉支較高一職等薪級者
,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級。但專案考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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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考核之獎懲〉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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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考核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
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
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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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獎懲基準,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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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考核之獎懲〉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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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
級可晉者,給與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
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給與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
二大過者,應予免職。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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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
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
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之重大意外事件或
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
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
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
,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
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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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情形不含本行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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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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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考成與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關係〉
第二十七條 本行年度工作考成結果,與本行個人年度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關係,
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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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單位考核〉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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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得依據內部各單位年度經營管理績效,予以考評,並在本行當年度可
列甲等總人數範圍內,核定各該單位考列甲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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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內部單位考核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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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副總裁之考核獎金〉
第二十九條 本行經行政院年度考成評列乙等以上時,總裁、副總裁得比照第二十二條
規定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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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評定程序及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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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職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考核會
初核後,由總裁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
,得逕由總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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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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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結果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行職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
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核結果應予免職
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
關規定。
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
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一、年度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行核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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