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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101年6月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3日生效)

[列印]

第三章  薪給、獎金及福利

〈本行人員之薪給〉
第十一條 
本行實施用人費薪給制度,本行人員之薪給,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 長外,採薪點制,其薪點如附表。 局長及處長之薪給,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薪給基準辦理。

〈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之考量因素及限額〉
第十二條 
本行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 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除年度內為達成本法第二條所定經營目 標之政策因素需要外,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三年(前二、三年度決算 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 本行年度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應依前項規定擬訂,提經本行理事 會核定。

〈本行人員之薪給基準〉
第十三條 
本行人員之薪給,除總裁薪給由本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人員薪給, 由本行衡酌經營目標、業務特性、負擔能力,並參考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 整幅度及個別職務狀況,在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內訂定基準,由總裁核定 。營運如發生虧損,除政策因素外,不得調薪。 本行人員之薪給,除派駐國外服務者外,不得高於總裁。
[相關規定]

〈本行人員之加給〉
第十四條 
本行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性及稀少性,訂定加給支給規定,在核定 當年度之用人費限額內,由總裁核定實施。

〈本行人員之供應制給與〉
第十五條 
本行人員,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均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 等供應制給與。

〈本行人員之經營績效獎金〉
第十六條 
本行人員之用人費,應在核定之支付限額內撙節開支。本行得按當年度工
作考成成績,發給考核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另本行於所屬人員工作績效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盈餘加(減)政策因素)
中,應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以提撥
本行人員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但本行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時,
得酌增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前項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實際用人費之支付限額〉
第十七條 
本行於年終審定決算時,除政策因素外,不得減少年度法定預算盈餘及繳 庫盈餘。營業收入及盈餘確屬本行人員努力超過法定預算者,得按核定之 當年度用人費率,計算實際用人費支付限額;營業收入及盈餘未達法定預 算者,實際用人費不得超過法定預算。

〈職工福利〉
第十八條 
本行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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