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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101年6月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3日生效)

[列印]

第一章  總則

〈訂定依據〉
第一條    
本準則依中央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
第二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人事管理,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 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 規定者,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行人員之定義〉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本行人員,指總裁、副總裁及下列人員: 一、本行職員:指本行依本法、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任(派)用之人員   。 二、聘用人員:指本行依本準則以契約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三、駐衛警察:指本行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   之駐衛警察。 四、本行工員:指本行僱用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職務列等〉
第四條
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 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第五職等以上為職員,第四職等以下為工 員。 局長及處長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不列職等。

〈人事評審考核會〉
第五條
本行為審議年度陞遷、考核及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項,組成人事評審考核 會;其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自本行主管人員以外之職員中,票選產生之 ;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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