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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1月10日生效)

[列印]

第四章  預算及決算

〈預算〉
第四十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編預算,提經理事會議決後,依預算法規定 辦理。

〈決算〉
第四十一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決算,提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審核,依 決算法規定辦理。

〈法定盈餘公積〉
第四十二條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 低於百分之二十。

〈匯兌損益之會計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
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
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
額抵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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