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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 中央銀行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1月10日生效)


第四章 預算及決算

(預算)

第四十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編預算,提經理事會議決後,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決算)

第四十一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決算,提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審核,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法定盈餘公積)

第四十二條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匯兌損益之會計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額抵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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