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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1月10日生效)

[列印]

第二章  組織

〈理事會〉
第五條
[授權規定]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
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
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理事會職權〉
第六條
[授權規定]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
  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相關規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
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監事會〉
第七條
[授權規定]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
計長為當然監事。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監事會職權〉
第八條
[授權規定]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總裁、副總裁〉
第九條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
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
前項副總裁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
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任命之副總裁適用之。

〈總裁、副總裁職務〉
第十條
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
行務。
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
裁代理之。

〈內部單位及編制〉
第十一條
[授權規定]
本行總行所設內部單位定名為局、處、室。
本行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人事管理〉
第十一條之一
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 者外,本行人員之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 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準則,由本行擬訂,經理事會決議後, 報請行政院核定。
[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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