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本行定位)
第一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經營目標)
第二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總行及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本行資本)
第四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