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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1月10日生效)

[列印]

第一章  總則

〈本行定位〉
第一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經營目標〉
第二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總行及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 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 行政院核准。
[授權規定]

〈本行資本〉
第四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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