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 中央銀行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1月10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本行定位)

第一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經營目標)

第二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總行及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本行資本)

第四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