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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1年6月5日

[列印]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
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
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第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劃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章則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設立及撤銷之審議。
七、本行各局、處、會正副主管及分行經理任免之核定。
八、總裁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
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第七條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
計長為當然監事。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第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第九條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簡任,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加 任命。
第十條
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
行務。
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
裁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行總行為辦理各項業務,經理事會之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得設左列
各局、處:
一、業務局
二、發行局
三、外匯局
四、國庫局
五、金融業務檢查處
六、經濟研究處
七、秘書處
八、會計處
本行總行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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