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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列印]

第六章  決算及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中央銀行以每年十二月終為總決算期,應造具左列表冊書類,交由理事會 議決,監事會審定,呈報國民政府備案。 一、財產目錄。 二、資產負債表。 三、營業報告書。 四、損益計算書。 五、盈餘分配表。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應登載國民政府公報及總分行所在地報紙 。

第三十三條
中央銀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公積金達資 本總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為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第三十四條
中央銀行純益除提充公積金外。得由總裁提經理事會議決,在餘額內酌提 行員福利金,餘額解繳國庫。 前項行員福利金,至多不得超過全年俸薪四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中央銀行依第七條規定招數商股後,其股息另定之。但不得變更前兩條提 充公積金及行員福利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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