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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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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中央銀行設理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之。其中應 有實際經營農業、工業、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任期均為三年。期 滿得續派連任。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至七人,由國民政府於理事中指定 之。 前項理事名額及選派方法,於招收商股時另定之。

第九條
中央銀行設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簡任。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 續加任命。

第十條
中央銀行設監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監事七人組織之。 其中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業、商業及銀行業者各一人,及國民政府審計 機關派員一人。 監事任期除審計機關派員一人外,其餘六人均為二年。 但第一任監事有三人任期為一年,由國民政府指定之。 監事會之主席,由監事互推之。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十一條
總裁綜理全行事務,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全行事務。總裁為理事會之主席 ,總裁缺席時,由副總裁代理主席。

第十二條
左列事項經理事會議決,由總裁執行。 一、業務方針。 二、兌換券發行數額。 三、準備數額。 四、預算、決算。 五、資本之擴充。 六、各項規章。 七、國內分行及國外代理處之設置及廢止。 八、總裁提議事項。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務如左。 一、帳目之稽核。 二、準備金之檢查。 三、兌換券發行數額之檢查。 四、預算決算之審核。

第十四條
中央銀行總行事務,經國民政府核准,得酌設局、處辦理之。 前項局處之局長、副局長,處長、副處長,由總裁提請理事會同意任用之 。

第十五條
中央銀行總行各局、處,得分科辦事。 前項各科之主任、副主任,由總裁派充之。

第十六條
中央銀行分行經理,由總裁提請理事會同意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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