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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等級及條件)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本行定之。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六、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行聲譽,有具體事實。

除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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