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四條
台灣銀行於整理各金融機構送存之新臺幣回籠券幣中,發現有偽(變)造 、仿造券幣時,除比照第二條辦理外,截留之偽(變)造、仿造券幣,得 於每月終了五日內,彙集一次,送交中央銀行發行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