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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二條
[授權規定]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條
[授權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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