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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
額,由金管會定之。
[授權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三項
第一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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