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 額,由金管會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三項
第一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