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第十一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註:本條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 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