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十一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註:本條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 
   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授權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