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法
第二十六條
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 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
第二十七條
本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 買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