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五、
金融機構承作土地抵押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一)借款人未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計畫者,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以該土地為擔保之貸款。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六點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前項第二款有關貸款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案件。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自辦土地重劃案件尚未完成者。
金融機構承作之土地抵押貸款,其借款人非屬投資、購買不動產或興建房屋者,且其申貸用途係供正常營運周轉,經檢附具體營運周轉計畫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