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 最高放款率。
第四十條
前二條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得 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