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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
最高放款率。
[授權規定]
第四十條
前二條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得
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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