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銀行法
(監事會)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