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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監事會)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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