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法
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 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 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第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 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第六條第二項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 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