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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理事會)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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