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同日生效)

〈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外匯業務〉
十一、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金融卡持卡人以新臺幣帳戶扣款跨行提領外幣現鈔,應於
     自動化服務設備增加操作畫面,提供跨行提領顧客點選是否為
     非居住民身分別之功能。
  (二)受理顧客存入、提領外幣現鈔,及兌換臺外幣現鈔,應以指定
     銀行名義每日依顧客身分別向本行彙總報送交易資料,免填各
     筆交易之匯款編號、顧客統一編號、外幣金額、匯款分類名稱
     及受款地區國別。
〈報表〉
十六、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依式填列下列報表:
  (一)外匯部位日報表。
  (二)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
  (三)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
  (四)外匯存款日報表。
  (五)遠期外匯日報表。
  (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日報表。
  (七)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表。
  (八)國外負債餘額日報。
  (九)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餘額月報表。
  (十)第三貨幣間外匯交易月報。
  (十一)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月報表
      。
  (十二)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
  (十三)非居住民新臺幣存款月報表。
  (十四)銀行外匯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旬報表。
  (十五)人民幣業務月報表(CNY1~CNY5)。
  (十六)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買賣業務調查季報。
  (十七)數位外匯存款帳戶月報表。
  (十八)其他規定應報送之報表。
   前項報表之格式、內容及填報須知,及銀行業依規定檢送各項交易
   報表及相關明細資料之檔案格式及檢核,由本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