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同日生效)
三、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同意參加 之下列機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一)金融機構。 (二)結算機構。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結算機構」,包括票據交換、電子支付及證券結 算機構。 前項所稱之「證券」,包括票券、債券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七、本要點所稱「連線機構」,指依第三點與「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 之機構。
八之一、本要點所稱「證券交割款項撥轉」,係指證券商委託其指定之銀 行利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交割款項予結算機構或結算機構利用央 行同資系統撥付交割款項予證券商指定銀行之交易。
八之二、本要點所稱「信用卡款項撥轉」,係指發卡機構或其指定銀行利 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應付款項予結算機構或結算機構利用央行同 資系統撥付應收款項予收單機構或其指定銀行之交易。
十六、連線機構應依本行相關規定使用「央行同資系統」。
十七、金融機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先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 出申請。
二十七之一、結算機構如需在本行開立清算專戶,應於本行同意辦理其參 加單位間應收應付差額清算後,比照第十七點之規定提出申 請。 前項清算專戶僅供結算機構日中收付交割款項之用,日終餘 額應歸零。如未歸零,為配合央行同資系統結帳作業,本行 得將其餘額暫列其他應付款。
二十八、結算機構對於下列支付交易,得申請利用「央行同資系統」,由 本行辦理跨行資金之即時清算: (一)電子資金移轉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二)有價證券交易採款券同步交割機制者。 (三)外幣與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採同步收付機制者。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金額由本行另訂之。
四十八、連線機構因公開市場操作、貼現往來、公債、國庫券買賣、外匯 交易及其他業務等與本行有關單位發生之資金收付事項,以下列 方式處理,並將處理後之資金收付明細及帳戶結存餘額通知連線 機構: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 款票據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 其帳戶內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 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 第四十點至第四十三點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由本行以約定 方式逕自連線機構帳戶扣取之情形,準用之。
五十八、連線機構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知會本行資訊處,共商解 決問題,不能立即恢復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資金轉帳時,應利 用人工作業,派員至本行辦理。
六十三、央行同資系統營運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六時二十分 止,每一時程工作項目安排依「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系統 每日工作時程表」(附表)。 連線機構無法於前項時程完成相關作業而須申請延時者,應依本 行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