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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金融機構辦理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註:本貸款申貸期限已截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10月2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

四、

四、 新台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貸款部分,其申貸條件、貸款利率、貸款及保證額度、期限與償還方式,均依現有之相關規定執行與控管。

五、

五、 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之貸款部分(已申請前項一千五百億元貸款者,亦可申貸):

(一)承辦金融機構: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交通銀行、中央信託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各金融機構增撥之貸款額度計新台幣四千五百億元,明細詳附表)

(二)辦理期限: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至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止,暫訂為期五年。

(三)貸款條件:(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部分)

1.貸放對象:傳統產業(定義詳附件二)

2.金融機構貸放利率:以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一‧一五至一‧六五百分點機動計息。

3.融資種類:

(1)短期週轉融資。

(2)中期週轉融資。

(3)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需要而辦理之融資。

4.每一企業貸款額度(企業負責人為夫妻者應合併計算):

(1)短、中期週轉融資:每一企業融資累計不得超過二千萬元,得分次申請並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2)資本性支出融資: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企業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每一企業融資總額度總計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3)企業申請前述貸款以向同一金融機構申貸為原則。金融機構於承貸時應查詢有無重複申貸之情事。

5.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

(1)短期週轉融資:憑票據、信用狀辦理者,每筆融資期間最長以一八0天為限;其他週轉融資最長以一年為限。

(2)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五年為限,並約定自貸放日後按月或按季分期平均攤還,但憑工程合約辦理者,不受前開分期攤還方式之限制。

(3)資本性支出融資: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企業財務狀況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最長二年。惟企業提供廠房及其土地等不動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借款期限得不受七年之限制,由承貸行庫視個案決定之。

(4)房屋建築業辦理中期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償還方式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由各承貸銀行依總行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6.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足,屬中小企業者,得依信保基金現行各項保證要點及有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非屬中小企業者,得依該基金訂定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非中小企業傳統產業專案融資信用保證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7.信用保證成數: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八成。

(四)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借款企業並應出具資金不得流出境外之承諾切結書。

(五)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應確實依照授信相關規範辦理,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六)中美基金、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企業調查相關貸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