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4月21日
一、對於災民原貸金融機構非為本行原規定之一0五家金融機構,如人壽 保險公司(含郵政儲金匯業局簡易壽險處)、信託投資公司及部分銀 行及基層金融機構等,「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生效後,其 等辦理承受或利息補貼,及對受災戶辦理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本 行撥款方式將均以利息補貼方式撥付,不撥付本金。 說明: (一)依本行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通函及相關問答篇規定,受災戶其毀損 房屋之原貸款餘額,可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或本行利息補 貼,且如有餘額,可再適用一千億元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 款,且限向原貸金融機構辦理。而本行原公佈之承辦金融機構一 0五家(四十四家銀行、十四家信用合作社、四十七家農會信用 部)並未含括毀損房屋舊貸之所有金融機構。 (二)納入人壽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原未在本行公佈範圍內之承 辦金融機構後,該等機構辦理原貸款餘額承受或補貼,本行將按 其每月函報之清單,撥付補貼或補助息至其在本行之帳戶或其指 定之帳戶。至於其對受災戶辦理購屋或重建貸款,本行將不撥本 金,而由該等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貸款條件依九二一震災 優惠房貸相關規定辦理,本行僅撥付補貼利息差額。 (三)房屋半倒未拆除或有龜裂毀損之受災戶,本行同意亦可向該等新 納入之原貸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修繕貸款。資金撥付方式比照前項 作法,仍以不撥本金、僅撥付利息補貼差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