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一、補助之範圍 (一)原貸款餘額在二百萬元以下部分,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年率五.三五%)減三個百分點計算之利息 補助之;逾二百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部分,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補助之。 (二)補助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加五年。但最長以二十年為限。 災民已依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辦理緊急融資貸款並完成抵 押權設定登記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一、補助之範圍 (一)原貸款餘額在二百萬元以下部分,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年率五.三五%)減三個百分點計算之利息 補助之;逾二百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部分,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補助之。 (二)補助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加五年。但最長以二十年為限。 災民已依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辦理緊急融資貸款並完成抵 押權設定登記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