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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事務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六、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用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各承轉行應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
    」科目統馭各經辦行經收經付庫款之數額,並與經辦行相互勾稽
    。經辦行經收經付之庫款,應劃報承轉行;承轉行收到所屬經辦
    行劃報之庫款,均以此科目處理之。經辦行經付或承轉行收到經
    辦行劃收之庫款,均應記入借方;經辦行經收或承轉行收到經辦
    行劃付之庫款,均應記入貸方。
 (二)央行存款:各承轉行應於「央行存款」科目下設子目「國庫局庫
    款專戶」(以下簡稱庫款專戶),處理所屬經辦行劃報及本行國
    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調撥之庫款等事宜。經收或撥入之庫款
    ,均應記入貸方;經付或調回之庫款,均應記入借方。庫款專戶
    貸方餘額,表示國庫局存放各承轉行之庫款數額。
 (三)公庫存款:各經辦行應於「公庫存款」科目下設子目「國庫機關
    專戶存款」,處理所經管各機關專戶存款經收經付之事宜。經收
    之庫款,記入貸方;經付之庫款,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
    經辦行經管各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總額。
 (四)保管有價證券:經辦行應於「保管有價證券」科目下設子目「國
    庫保管品」,處理國庫保管品屬「有價證券」部分之保管事宜。
    受託保管之證券,記入借方;提取之證券,記入貸方。
 (五)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經辦行應於「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科目下設
    子目「國庫保管品」,處理國庫保管品屬「有價證券」部分之保
    管事宜。受託保管之證券,記入貸方;提取之證券,記入借方。
  代庫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在前項會計科目項下,設立不同子目處理
  相關業務。
九、代庫機構收付庫款之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經收(退)庫款:
    1.經收(退)庫款,應根據繳款書、收入退還書及支出收回書等
     歲入憑證辦理,並將各聯分送有關機關查對。
    2.收入退還書之「收入機關帳戶」欄,應填列收入機關入帳之往
     來銀行名稱、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號及戶名,或國庫存款戶下
     科目代號及名稱,「收入機關印鑑」欄所簽蓋印鑑應與其原留
     印鑑相符。
    3.經收(退)庫款,應將歲入憑證相關資料輸入電腦傳送承轉行
     。如有「轉正通知書」時,應將其所列資料併予輸入轉正。
    4.日終結帳後發現各歲入憑證金額輸入錯誤時,應即依規定程序
     辦理更正。
    5.經收(退)庫款後,應根據歲入憑證金額以「聯行往來(內部
     往來)」科目登帳,並將款項劃報承轉行。
    6.每日營業終了,應編製國庫收入明細表一份,代替備查簿存查
     。
    7.年度終了後,在國庫收支結束整理期限內,所收歲入憑證如有
     註明上年度之收入者,應列為上年度之國庫收入。
 (二)經辦行經付庫款:
    1.兌付國庫支票,應確實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並將支票要項資
     料輸入電腦,經與國庫支票簽發檔資料核對無誤且無掛失止付
     等情事後,即辦理付款。
    2.兌付國庫支票後,應根據支票金額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
     」科目登帳,並將兌付金額劃報承轉行。
    3.每日營業終了,應編製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一份,代替備查簿
     存查。
 (三)承轉行每日應根據所屬經辦行劃報之經收庫款及兌付國庫支票金
    額,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及「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
    戶」科目登帳。營業終了應將經收庫款資料彙傳國庫局,並編製
    國庫收付日報表留存備查。承轉行應於每月底編製「央行存款 -
    國庫局庫款專戶對帳單」送國庫局對帳。
 (四)每月營業終了,經辦行及承轉行應分別編製國庫收付月報表留存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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