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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相關法規: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20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十三條之三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   住民身分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開戶。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   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   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   聲明。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於報經 董事會同意後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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