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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相關法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3月19日(88年3月2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4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十二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   住民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   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   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   聲明。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銀行 於報經董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於報經總行或區域中心同意後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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