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非現行法規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同日生效)


(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外匯業務)

十一、

十一、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金融卡持卡人以新臺幣帳戶扣款跨行提領外幣現鈔,應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增加操作畫面,提供跨行提領顧客點選是否為非居住民身分別之功能。

(二)受理顧客存入、提領外幣現鈔,及兌換臺外幣現鈔,應以指定銀行名義每日依顧客身分別向本行彙總報送交易資料,免填各筆交易之匯款編號、顧客統一編號、外幣金額、匯款分類名稱及受款地區國別。

(報表)

十六、

十六、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依式填列下列報表:

(一)外匯部位日報表。

(二)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

(三)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

(四)外匯存款日報表。

(五)遠期外匯日報表。

(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日報表。

(七)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表。

(八)國外負債餘額日報。

(九)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餘額月報表。

(十)第三貨幣間外匯交易月報。

(十一)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月報表。

(十二)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

(十三)非居住民新臺幣存款月報表。

(十四)銀行外匯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旬報表。

(十五)人民幣業務月報表(CNY1~CNY5)。

(十六)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買賣業務調查季報。

(十七)數位外匯存款帳戶月報表。

(十八)其他規定應報送之報表。

前項報表之格式、內容及填報須知,及銀行業依規定檢送各項交易報表及相關明細資料之檔案格式及檢核,由本行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