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查詢)
(持其他身分證照者之結匯案件)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售股案件)
(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
九、 銀行業應輔導申報義務人依下列規定於申報書誠實填列「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
(一)公司、行號:應於申報書填列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統一編號。
(二)團體、辦事處及事務所:應於申報書填列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統一編號;其他無統一編號者,應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及其登記證號。
(三)個人:
1.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於申報書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
2.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者:應於申報書填列證件上所載統一證號、發給日期、到期日期(外僑永久居留證到期日期設定填列為 999年12月31日)及出生日期。
3.未成年人比照填列:未滿十八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申報書「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列,比照前二目規定填列於「個人」欄位,法定代理人另應共同於申報書之「申報義務人及其負責人簽章」處簽章。
(四)非居住民:
1.自然人(含未滿十八歲者):
(1)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者,或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相關證明文件但無居留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應於申報書填列證件上所載國別、統一證號(如無統一證號,則填列許可證號碼)及出生日期。
(2)持外國護照或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文件或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於申報書填列其國別、護(證)照號碼及出生日期。
2.法人:
(1)非居住民法人: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或代理人為申報義務人,應於申報書填列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照號碼,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2)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應授權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為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書填列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所編列之統一編號,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申報書填報完整及交易性質之查核)
(申報義務人身分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