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8月6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同日生效)
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得為本行公開市場操作對象,並應配合辦理下列 事項: (一)參與中央政府公債之標售與發行前交易,以及中央政府公債次 級市場之雙向報價。 (二)遵守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規定。 (三)向本行提供其中央政府公債持有部位及相關交易資料,並適時 向本行提供市場訊息。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由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訂定,並報經本行同 意。
八、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因配合本行政策致有資金需求時,得向本行申請 協助。 櫃買中心得對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訂定相關優惠措施。
十一、金融機構申請為指定交易商者,應備函檢具申請書,並附相關證照 影本及財務證明資料,向本行業務局提出申請。 同時符合第三點及第六點條件者,得申請兼具一般指定交易商及中 央公債主要交易商資格。 本行得視實際需要重新遴選指定交易商,原已具資格者,應依規定 重新提出申請,未重新申請或已申請而未獲本行同意者,喪失其資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