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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金融機構辦理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註:本貸款申貸期限已截止)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10月2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

[列印]
四、新台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貸款部分,其申貸條件、貸款利率、貸款及保
  證額度、期限與償還方式,均依現有之相關規定執行與控管。
五、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之貸款部分(已申請前項一千五百億元貸款者,
  亦可申貸):
 (一)承辦金融機構: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
    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交通銀行、中央信託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銀行、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台新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華
    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華僑商業
    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
    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花
    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
    行、誠泰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
    ,各金融機構增撥之貸款額度計新台幣四千五百億元,明細詳附
    表)
 (二)辦理期限: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至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止,暫
    訂為期五年。
 (三)貸款條件:(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元部分)
    1貸放對象:傳統產業(定義詳附件二)
    2金融機構貸放利率:以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
     一‧一五至一‧六五百分點機動計息。
    3融資種類:
     (1)短期週轉融資。
     (2)中期週轉融資。
     (3)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
      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需要而辦理
      之融資。
     4每一企業貸款額度(企業負責人為夫妻者應合併計算):
     (1)短、中期週轉融資:每一企業融資累計不得超過二千萬元,
       得分次申請並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
       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2)資本性支出融資: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企業財務狀況核定,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每一企業融資總額
      度總計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3)企業申請前述貸款以向同一金融機構申貸為原則。金融機構
      於承貸時應查詢有無重複申貸之情事。
     5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
     (1)短期週轉融資:憑票據、信用狀辦理者,每筆融資期間最長
      以一八○天為限;其他週轉融資最長以一年為限。
     (2)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五年為限,並約定自貸放日後按月或
      按季分期平均攤還,但憑工程合約辦理者,不受前開分期攤
      還方式之限制。
     (3)資本性支出融資: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企業財務狀況
      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最長二年。惟企業提供
      廠房及其土地等不動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借款
      期限得不受七年之限制,由承貸行庫視個案決定之。
     (4)房屋建築業辦理中期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償還方
      式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由各承貸銀行依總行核貸作業規定
      辦理。
     6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
      足,屬中小企業者,得依信保基金現行各項保證要點及有關規
      定移送信用保證;非屬中小企業者,得依該基金訂定之「中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非中小企業傳統產業專案融資信用保證作
      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7信用保證成數: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八成。
 (四)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
    借款企業並應出具資金不得流出境外之承諾切結書。
 (五)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應確實依照授信相關規範辦理,如非
    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各級承辦人員
    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六)中美基金、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企業調查相關
    貸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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