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申請核撥相關款項作業須知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9年5月29日
一、金融機構依「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之提撥及作業應 注意事項」、「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及「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之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 序」,申請核撥相關款項之作業,除各該法令規定者外,依本須知辦 理。
二、金融機構申請核撥之相關款項,依下列兩種方式撥付,其範圍如次: (一)撥付專款: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公布之四十四家行庫、十 四家信用合作社及四十七家農會信用部總計一○五家金融機構( 附表)依「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之提撥及作業 應注意事項」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 十四條規定有餘額,辦理受災戶之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由本 行以撥付專款方式支應。 (二)不撥付專款:左列案件,本行不撥付專款,僅分別以撥付補助、 補貼利息或承貸手續費方式辦理之: 1.金融機構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承受災民毀 損房屋之購屋貸款餘額者申請利息補助,及災民依第五十四條 繼續繳原購屋貸款餘額本息者申請利息補貼。 2.前述(一)一○五家以外之金融機構(如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含郵政儲金匯業局簡易壽險處 )等)依「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之提撥及作 業應注意事項」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規定有餘額,辦理受災戶之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 以其自有資金支應申請撥付承貸手續費、利息補助及補貼。
(撥付專款案件之承貸手續費、利息差額、前三年墊付借款戶貸款利息核 撥程序) 五、經撥付專款之案件,其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前三年與第四年至最後一年 申請核撥相關款項之程序如下: (一)貸款前三年: 1.承貸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四)向本 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及本行墊付借 款戶之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由本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承 貸金融機構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 2.承貸基層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五) 透過指定之農業行庫彙總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 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及本行墊付借款戶之貸款利息 ,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其指定之農業行庫在本行業 務局的準備金帳戶。再轉入基層金融機構在各該行庫存款帳戶 。 (二)貸款第四年至最後一年: 1.承貸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六),向 本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並分期平 均扣回前三年墊付之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二十日撥 入各承貸金融機構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 2.承貸基層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七) 透過指定之農業行庫彙總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 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及分期平均扣回前三年墊付之 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其指定之農業行庫 在本行業務局的準備金帳戶,再轉入基層金融機構在各該行庫 存款帳戶。
六、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撥付相關款項之程序如下: (一)金融機構依第二點第二款之1辦理承受及災民繼續繳本息之利息 補助、補貼應於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八、九) 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利息補助、補貼,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 二十日撥入其指定行庫在本行業務局的準備金帳戶。再轉入承辦 金融機構在各該行庫存款帳戶。基層金融機構則比照第五點第一 款之2及第五點第二款之2核撥。 (二)依第二點第二款之2辦理之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其承貸手續 費、利息補助、補貼均比照第五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