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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規範基礎] [列印]

〈訂定目的〉
一、金融機構依「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之提撥及作業應
  注意事項」、「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及「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之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
  序」,申請核撥相關款項之作業,除各該法令規定者外,依本須知辦
  理。

〈相關款項撥付之範圍及方式〉
二、金融機構申請核撥之相關款項,依下列兩種方式撥付,其範圍如次:
 (一)撥付專款: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公布之四十四家行庫、十
    四家信用合作社及四十七家農會信用部總計一○五家金融機構(
    附表)依「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之提撥及作業
    應注意事項」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
    十四條規定有餘額,辦理受災戶之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由本
    行以撥付專款方式支應。
 (二)不撥付專款:左列案件,本行不撥付專款,僅分別以撥付補助、
    補貼利息或承貸手續費方式辦理之:
    1.金融機構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承受災民毀
     損房屋之購屋貸款餘額者申請利息補助,及災民依第五十四條
     繼續繳原購屋貸款餘額本息者申請利息補貼。
    2.前述(一)一○五家以外之金融機構(如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含郵政儲金匯業局簡易壽險處
     )等)依「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之提撥及作
     業應注意事項」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規定有餘額,辦理受災戶之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
     以其自有資金支應申請撥付承貸手續費、利息補助及補貼。
(撥付專款案件之承貸手續費、利息差額、前三年墊付借款戶貸款利息核
撥程序)
五、經撥付專款之案件,其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前三年與第四年至最後一年
  申請核撥相關款項之程序如下:
 (一)貸款前三年:
    1.承貸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四)向本
     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及本行墊付借
     款戶之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由本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承
     貸金融機構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
    2.承貸基層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五)
     透過指定之農業行庫彙總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
     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及本行墊付借款戶之貸款利息
     ,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其指定之農業行庫在本行業
     務局的準備金帳戶。再轉入基層金融機構在各該行庫存款帳戶
     。
 (二)貸款第四年至最後一年:
    1.承貸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六),向
     本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並分期平
     均扣回前三年墊付之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二十日撥
     入各承貸金融機構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
    2.承貸基層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七)
     透過指定之農業行庫彙總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
     月之承貸手續費、貸款利息差額及分期平均扣回前三年墊付之
     貸款利息。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二十日撥入其指定之農業行庫
     在本行業務局的準備金帳戶,再轉入基層金融機構在各該行庫
     存款帳戶。

〈不撥付專款案件之補助、補貼利息或承貸手續費核撥程序〉
六、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撥付相關款項之程序如下:
 (一)金融機構依第二點第二款之1辦理承受及災民繼續繳本息之利息
    補助、補貼應於每月十日前備函檢具文件(格式如附件八、九)
    向本行申請核撥上個月之利息補助、補貼,經本行核准後於每月
    二十日撥入其指定行庫在本行業務局的準備金帳戶。再轉入承辦
    金融機構在各該行庫存款帳戶。基層金融機構則比照第五點第一
    款之2及第五點第二款之2核撥。
 (二)依第二點第二款之2辦理之購屋、重建或修繕貸款,其承貸手續
    費、利息補助、補貼均比照第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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