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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5月3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規範基礎] [列印]
第四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將資金轉存指定銀行以外之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者,應就轉 存機構之淨值(或社員權益)、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經營績效及 財務狀況等,自訂轉存標準與限額等相關規範,提報其理事會通過,作為 續存與轉存之依據。
第六條
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 之相關作業規範,由各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自行訂定,並報中央銀行(以下 簡稱本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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