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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相關法規: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同年月27日生效)

[列印]
第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買賣各類債券及票券,應就交易控管程序及 原則、授權額度、執行風險單位及控管風險單位訂定相關 內部作業程序,報經董事會核准後施行。 前項執行風險單位及控管風險單位應分別獨立設置。
第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以附條件交易債券及票券時,應於買賣成交 單或交易憑證上約定債券或票券名稱、利率、買回或賣回 日期及價格,並經雙方確認。 前項標的屬債券者,應先簽訂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中華郵政公司參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時,應依中央銀 行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債,準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對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 債之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國外債券、票券出借業務之相關作業規 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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