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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108年2月24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7日生效)

[列印]
第八條    
本行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 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 項: 一、稽核前訪談或書面調查。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行提出。 本行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 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   ,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第九條    
本行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三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 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 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 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 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   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   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   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本行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 義務。
第十條    
本行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 其他相關事項。 本行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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